独立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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