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