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