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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