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