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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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