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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