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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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