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用能单位可以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