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