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