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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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