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