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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