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回缺陷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产品存在本办法所称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使用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