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保存缺陷产品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提供召回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召回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的; (四)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的; (六)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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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