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保存缺陷产品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提供召回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召回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的; (四)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的; (六)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保存缺陷产品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提供召回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召回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的; (四)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的; (六)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