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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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