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对缺陷产品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相关信息,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并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