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后,国家铁路局应当组织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