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后,国家铁路局应当组织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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