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国家铁路局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求生产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