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缺陷产品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分别由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国家铁路局各保存一份,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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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