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缺陷产品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分别由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国家铁路局各保存一份,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