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确定召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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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