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二十一条经专业技术机构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且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