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缺陷产品分布情况及拟召回数量; (二)停止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缺陷产品的情况; (三)消除缺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四)预期达到的工作目标和消除缺陷的效果; (五)召回的阶段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六)召回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七)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和消除缺陷效果评估的时间安排;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相关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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