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

在缺陷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档案和记录; (三)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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