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拒绝开展缺陷调查的,国家铁路局可直接组织开展调查或委托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