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一条
使用企业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并向生产企业通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的,使用企业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使用企业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并向生产企业通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的,使用企业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