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理财业务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