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六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理财业务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理财业务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