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销售有关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报告等,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