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结合非机构投资者年龄、地区和行业背景,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收入来源、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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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