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五)熟悉理财业务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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