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四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关联方管理的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应当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在风险揭示书的醒目位置向投资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揭示关联关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关联方管理的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应当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在风险揭示书的醒目位置向投资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揭示关联关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