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认(申)购理财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认(申)购申请成立;认(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理财公司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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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