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非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并要求投资者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并履行投资者签字确认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自有资金投资承诺。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