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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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