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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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