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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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