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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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