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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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