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