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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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