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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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