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二十一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