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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