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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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