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