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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