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