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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