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