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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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