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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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