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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