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