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