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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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