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