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